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四號
原告遠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何悅芳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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