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0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係星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從事奶粉推廣兼收帳款業務,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間起,利用職務上之便,將其代星垣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計新台幣五萬二千五百二十五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屏東縣東港鄉安泰醫院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屬實,製有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