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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