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