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第一項之竊盜罪,惟查被告與被害人間為直系血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明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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