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段培理
童威齊
林鴻安
被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被 告 何佳興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福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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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位置│原判決記載│原判決更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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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欄被告│何佳興│被告何佳興│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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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文欄第2項│漏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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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文欄第4項│本判決得假執│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
││(由原主文欄│行。…│行。│
││第3項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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