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即
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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