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即
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