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廷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杰 即 劉祥光
被 告 林永豪
訴訟代理人 林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
⒈本件應付工程款金額(含變更工程)?⒉已付工程款金額?⒊
何時付款?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另原告應就被告有關工程遲延
罰鍰之抗辯提出己造之主張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