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491號
原 告 彭朝玉
被 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返還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等情,而被告住所
地,經本院查證後係在台北市中正區,而原告所在地為高雄
市楠梓區,均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原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