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兼送達代收

被   告  潘虹吟 (原名 潘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30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訂立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得以現金卡循環使用,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
息,其受轉讓上開債權之事實,已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資料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
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
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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