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小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調字第26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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