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調字第26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