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有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8,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法視為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