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全方位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周震球
被   告 公園音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訴訟代理人  張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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