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48號
原 告 黃素貞
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
俊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20,000元,及自民
國106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俊宏 之遺產範圍內,按附表所示之日,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4,520元外,尚應補繳1,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