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司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林建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杰 、 黃國瑋 、 薛金鵬 間共有物使用管理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
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