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悅璇
法官陳銘珠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