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