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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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法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論處,惟被告行為後,商業登記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總總公布修正,於同年月三十一日生效,其中第三十二條原定有刑事罰,業已廢止,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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