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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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重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乙○○○
甲○○庚○○丙○○己○○( 陳國 被上訴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自字第二七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上訴人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現尚在本院更審中,被上訴人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