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重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庚○○上訴人丙○○上訴人己○○( 陳國 被上訴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