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重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乙○○○
甲○○庚○○丙○○己○○( 陳國 被上訴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涉有背信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前以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一三號刑事判決廢棄發回後,業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三號判決後,因上訴人未再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有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爰依法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書記官應瑞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