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8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855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2.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