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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