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銘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鍾幸芳 會計師為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如附件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維公司」)於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行股份計七百五十萬股,而聲請人於七十五年十一月間持有其中三百七十五萬股,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詎聞旭維公司藉詞公司營運欠佳,於未曾合法召集董事會,並依法作成決議,即遽變賣公司生產設備,顯有損害聲請人股東權益之虞。又旭維公司固定資產(土地及房屋除外)之取得成本及未攤銷費用,在報廢前約為二億九千萬元,八十九年報廢(或盤損)金額竟高達二億三千萬元,占全部資產之比例高達八十%,其主要原因為何?有無係因失竊或無償提供他人使用所產生者?再者,旭維公司八十七年帳列毛額率為二十一%,八十八年度為二十四%,但八十九年度則大福降低為五.六八%,可否分析其主要原因?此外,近三年來,旭維公司每年向第三人旭檅公司進貨金額約為二千多萬元至四千多萬元,占當年公司進貨金額之三十三%至四十九%左右。每年銷貨予旭檅公司及另第三人旭惠公司合計約為三千八百萬元至五千九百萬元,占當年公司銷貨金額二十五%至二十八%左右。另八十九年度尚出售固定資產五百多萬元予旭檅公司,此項關係人交易之原因、目的及主要內容(如貨品之品名、數量、金額等)為何?聲請人為釐清此節,經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之規定,向旭維公司請求查閱該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表冊,均遭旭維公司拒絕。聲請人迫不得已,為保障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檢查人,依法檢查該公司八十七年度迄今之如附件業務帳冊資料等語;並提出旭維公司股東名冊影本一份為證。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本件聲請人既具有股東身分,且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名冊在卷可稽,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自得為本件之聲請。本院經依職權函詢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代為詢問有意願擔任相對人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會計師,並依該會之推薦選派鍾幸芳會計師(址設新竹縣○○鎮○○路○○○○號)擔任本件檢查人,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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