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楊美嬌
       林克漳
       林傳獻
       林傳軒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志航 律師
被上訴人   李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12,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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