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李素雲
訴訟代理人  方清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等間返還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
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狀所稱之附件,詎
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 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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