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89號
原   告  黃識全
上列原告黃識全與被告 張唯揚 等1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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