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陳昭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敏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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