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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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王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等四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405號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5746元,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