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4號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地方檢察署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記載必要事項,此為法定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詳細記載原因事實、具體訴之聲明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3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為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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