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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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李維哲 被告 張閔翔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109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閔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維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美玲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