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 陳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素鈴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761元暨欠缺其他應記載事項,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費用及補正其他事項,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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