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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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10號聲請人 謝秀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 闕豪志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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