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253號聲請人 傳惠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甬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提示日為何?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