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 尤順志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0○○○○○○○○○○○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允寬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載明請求賠償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裁判費用,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原因事實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以111年補字第4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1年7月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正上開事項,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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