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古仁旺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毀損案件,爰裁定如左:
主文古仁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古仁旺因被告甲○○毀損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署函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