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雪惠選任辯護人唐達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382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緝字第2381號、102年度偵字第2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雪惠共同連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支票叁拾伍紙,均沒收之。
事實
一、王雪惠與 劉振昇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9
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前係夫妻關係,與王 秀卿 為姊妹關係, 王秀卿 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4樓之3之 桑綺美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桑綺美公司)負責人。王雪惠自民國86年7月間某日起至91年11月間某日止,在桑綺美公司擔任會計,負責簽發支票、領取存款及收取帳款等業務,因業務關係持有桑綺美公司之支票簿、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王秀卿申辦交由桑綺美公司使用之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另桑綺美公司及王秀卿之印鑑章則均由王秀卿保管,待王雪惠需開立支票或至銀行取款時,再由王秀卿將桑綺美公司及其本人之印鑑章交付王雪惠,由王雪惠開立支票或至銀行提款。王雪惠為受託為桑綺美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未經王秀卿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簽發支票或提領款項。㈠詎王雪惠竟與劉振昇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6年11月間某日起至91年11月間某日止,由王雪惠利用其職務上為桑綺美公司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機會,將該些支票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並由王雪惠假借需使用桑綺美公司及王秀卿印鑑章為由,向王秀卿取得桑綺美公司及王秀卿本人之印鑑章,未經王秀卿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蓋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再交付劉振昇,由劉振昇於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或其他不詳之時間、地點,在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填寫金額、發票日等事項,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有價證券後,分別持交不知情之 黃金燦 、 張萬水 等人而行使之,用以調借現金、支付利息及清償借款。其中並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支票(併案意旨書誤載為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支票)供擔保向黃金燦借款,使黃金燦陷於錯誤,同意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與劉振昇, 足生 損害於桑綺美公司、王秀卿、黃金燦及張萬水等人。㈡又王雪惠與劉振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並共同基於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且承前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王秀卿委託王雪惠取款之機會,未經王秀卿之同意或逾越授權,由王雪惠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持桑綺美公司及王秀卿之印鑑章盜蓋於存摺類取款憑條,再由劉振昇在上開存摺類取款憑條填載金額及日期,而偽造各該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私文書,再連同存摺分別持以向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及台北銀行民生分行不知情之經辦人員行使,致經辦人員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款項交付劉振昇及王雪惠,足生損害於桑綺美公司、王秀卿、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及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對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㈢王雪惠復與劉振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承前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利用王雪惠於90年2月27日受王秀卿指示,前往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辦理桑綺美公司定存單號00000000號定期存款中途解約事項之機會,依王秀卿指示將解約後所得款項匯款926,224元至桑綺美公司股東 許戎棟 帳戶,其餘1,573,746元本應全數存入桑綺美公司在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新開之定存帳戶。詎王雪惠僅將1,073,746元存入桑綺美公司新開之定存帳戶,將其中500,00
0元匯入其所申辦之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該部分款項侵占入己。嗣於91年11月間,因王秀卿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秀卿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王秀卿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同)板橋分局、雲林縣警察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告訴人王秀卿於93年7月1日、同年月9日偵訊時、證人即被害人黃金燦於92年8月6日、94年5月17日偵訊時、告訴代理人 許緒樑 於94年4月26日、同年9月29日偵訊時之陳述:
按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復按告訴人之指訴雖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但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稱之當事人,乃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除依同法第271條之1規定到庭單純陳述意見時,毋庸具結外,如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於證人之地位,自應依同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命其具結,使告訴人知悉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該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如未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應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8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告訴人王秀卿於93年7月1日、同年月9日、證人黃金燦於92年8月6日、94年5月17日、告訴代理人許緒樑於94年4月26日、同年9月29日檢察官偵訊時,均未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且未於供前或供後使其等具結,有各該期日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82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40頁、第41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8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二卷)第33頁、第3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6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三卷)第97頁、第98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367號偵查卷宗第9頁、第1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偵緝字第497號偵查卷宗(下稱併偵二卷)第53頁、第54頁、94年度偵緝字第462號偵查卷宗第100頁、第101頁】。是依前揭說明,告訴人王秀卿於93年7月1日、同年月9日、證人黃金燦於92年8月6日、94年5月17日、告訴代理人許緒樑於94年4月26日、同年9月29日偵訊時指訴之情節,本院自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
(二)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案公訴人、被告王雪惠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對於下列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除如前所述外均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除如前所述外,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詳本院卷第63頁背面、第96頁),核與另案被告劉振昇於警詢、偵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2號案件審理時供述、證人王秀卿於警詢、102年1月16日、同年月30日偵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2號審理時、證人黃金燦於警詢時、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支票之持有人張萬水、 林秀雲 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詳偵一卷第5頁至第8頁、偵二卷第3頁、第4頁、第14頁、第15頁、第19頁、第20頁、偵三卷第10頁至第32頁、第49頁、第5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985號偵查卷宗第1頁至第5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卷宗㈠(下稱雲院卷一)第50頁、第69頁至第71頁、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53頁、第202頁至第209頁、第228頁、第
22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65號偵查卷宗第26頁至第28頁、併偵二卷第28頁、第2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下稱併偵三卷)第5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84號偵查卷宗第13頁至第15頁、第17頁、第18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請書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支票存摺明細各1紙、如附表一編號20、22、23、26所示支票影本
4紙、溪湖郵局存證信函2份、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請書影本各1紙、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3年11月4日義存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支票影本19紙、定存單、現金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開戶登錄單影本各1紙、電匯申請書影本2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台北銀行93年11月2日北銀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王秀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對帳單1紙、存摺類存款憑條5紙、支票影本32紙、存摺類取款憑條12
6紙、電匯申請書1紙、存摺類存款憑條25紙、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2年1月20日義存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91年12月19日函暨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2紙、交易明細21紙、客戶往來明細查詢8紙、申請調閱傳票之支票明細1紙、存單存款新開戶登錄單、轉帳收入傳票1紙、臺灣土地銀行信義銀行92年5月6日義存密字第000000000號函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財富管理102年1月4日北富銀新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8紙在卷可查【詳偵一卷第12頁至第17頁、第25頁、第28頁至第31頁、偵三卷第4頁至第9頁、雲院卷一第78頁、第95頁至第132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卷宗㈡(下稱雲院卷二)第11頁至第243頁、第257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381號偵查卷宗(下稱併偵十一卷)第55頁至第63頁】。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
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院審酌:
1、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與劉振昇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並已著手於犯罪行為,屬實行犯行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
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被告之行為時即舊法論以牽連犯與連續犯。
3、有關本案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4、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二)次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始應再論以詐欺取財罪,並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41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與另案被告劉振昇共同行使如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偽造之支票,係供擔保另案被告劉振昇對證人黃金燦之借款,則其借款行為顯係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另論以詐欺取財罪。
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支票部分);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與另案被告劉振昇就上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利用欠缺犯罪故意之不知情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行員犯業務侵占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有價證券,復持以行使,則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又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取款憑條盜 蓋桑綺美 公司及王秀卿印鑑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均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揭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部分【事實欄一㈠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33、35所示有價證券部分及事實欄一㈡、㈢所示部分),與原起訴部分具有上述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惟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示,於90年2月27日將其所持有之桑綺美公司定存解約金中之500,000元予以侵占入己,所犯應係刑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併案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又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自應論以侵占罪,即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78號判例要旨參照)。併案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為,除業務侵占外亦涉犯背信罪嫌,亦有誤會,均併此陳明。末查,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然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或有僅止作為清償債務之擔保或清償債務之用,其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應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斟酌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適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103號、97年度臺上字第4319號判決同此見解)。查被告與共同被告劉振昇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固值非難,惟被告係為顧全夫妻情分,而配合共同被告劉振昇,將蓋有桑綺美公司及王秀卿印鑑章之空白支票交由共同被告劉振昇使用,其犯罪之動機、手法尚屬單純,較之專以偽造大量有價證券販售圖利,或持所偽造之有價證券更犯他罪等犯罪情節以觀,惡性尚非重大。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共同被告劉振昇已與被害人黃金燦和解,有被害人黃金燦出具之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 詳雲 院卷一第76頁),被告亦與桑綺美公司和解,並取得告訴人王秀卿之諒解,此經告訴人王秀卿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甚詳(詳本院卷第65頁),並有被告與桑綺美公司之和解書1份在卷可查(詳本院卷第60頁、第61頁),足認被告犯後深具悔意,且所生危害非鉅,衡情所犯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王秀卿之胞妹,竟利用告訴人王秀卿對其信任,配合共同被告劉振昇為本案犯行,對桑綺美公司、告訴人王秀卿、被害人張萬水及黃金燦等人之損害不輕,復影響金融秩序,所生危害非微,且其等偽造有價證券之數量及金額均非少數,又其等盜領、侵占之金額亦鉅,犯罪情節嚴重,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為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101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詳併偵三卷第2頁),且已與共同被告劉振昇離婚,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資參照(詳本院卷第23頁),另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且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參照),又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桑綺美公司達成和解,同時取得告訴人王秀卿之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復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考。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共同被告劉振昇已與被害人黃金燦和解,被告亦已與桑綺美公司達成和解,同時取得告訴人王秀卿之原諒,均如前述,從而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揆諸上開說明,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四)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35紙,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末按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5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盜用「桑綺美企業有限公司」、「王秀卿」印鑑章蓋於如附表二所示存摺類取款憑條,非屬偽造之印文,不得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另案被告劉振昇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支票,由共同被告劉振昇持以交付被害人黃金燦以支付借款利息,使證人黃金燦陷於錯誤而收受,因而未向共同被告劉振昇催討利息。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嫌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然查,共同被告劉振昇行使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以獲得利息消滅及延期清償之利益,其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不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應有誤會,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間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退併案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與另案被告劉振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三所示空白支票侵占入己,且未經告訴人王秀卿之同意或逾越授權,將桑綺美公司及告訴人王秀卿之印鑑章蓋用在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交由另案被告劉振昇填載發票日、金額後,分別持交不知情之黃金燦等人予以行使,用以調借現金或清償利息,足生損害於桑綺美公司及告訴人王秀卿。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又被告與另案被告劉振昇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90年2月27日,在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利用受告訴人王秀卿委託辦理定存中途解約事項之機會,逾越告訴人王秀卿授權之範圍,盜蓋桑綺美公司及告訴人王秀卿之印鑑章於存摺類取款、存款憑條,再由另案被告劉振昇在上開存摺類取款、存款憑條填載金額等事項,持以向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之經辦人員行使,致該行人員陷於錯誤,將500,000元存入被告所申辦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在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未經告訴人王秀卿之同意或逾越其授權,由被告在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摺類存款憑條盜蓋桑綺美公司及告訴人王秀卿之印鑑章,再由另案被告劉振昇填載金額及日期等事項,連同存摺向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不知情之經辦人員行使,致經辦人員陷於錯誤,將該部分款項直接存入被告帳戶。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支票均未經提示之事實,有臺灣土地銀行94年7月4日義存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
1份在卷可稽(詳雲院卷一第196頁)。另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支票業經辦理作廢登記,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支票則無提示交易紀錄乙節,亦有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102年1月18日義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支票存款領用支票查詢單3紙、支票使用情形明細查詢1紙、102年
2月1日義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覆之支票存款領用支票查詢單3紙、支票使用情形明細查詢1紙、102年5月15日義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款戶往來明細表各1紙在卷可查(詳併偵十一卷第44頁至第45頁、第88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68頁、第69頁)。從而,如附表三所示支票既未經提示亦或業經辦理作廢登記,且無支票影本可資佐證。則被告與另案被告劉振昇是否有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已不無可疑。且被告於偵訊時稱:有時候伊會開錯支票,王秀卿也知道,開錯支票就會作廢,另外再開1張正確的等語甚明(詳併偵十一卷第68頁),證人王秀卿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2號案件審理時亦稱:伊指訴被告偽造之支票中有3、4張沒有兌現等語甚詳(詳雲院卷一第206頁)。是告訴人王秀卿指訴被告偽造之支票,既有部分未經提示,且支票誤載作廢亦屬常情,自難僅憑證人王秀卿之指訴,率認被告與另案被告劉振昇確有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並持以行使之犯行。次查,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將500,000元存入其所申辦之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僅在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填載入戶電匯申請書1紙,交付該行不知情之經辦人員辦理,又該入戶電匯申請書並未經蓋用桑綺美公司及告訴人王秀卿之印鑑章乙情,亦有該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
1紙在卷可查(詳雲院卷一第108頁),自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所為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再者,被告及另案被告劉振昇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在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以被告名義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摺類存款憑條,將如附表三編號74至77、79、81至94、96至99、104及124所示盜領之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情,有如附表四所示存摺類存款憑條25紙在卷可查(詳雲院卷二第118頁、第120頁、第122頁、第124頁、第127頁、第130頁、第132頁、第134頁、第136頁、第138頁、第140頁、第142頁、第144頁、第146頁、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第154頁、第156頁、第159頁、第161頁、第163頁、第165頁、第171頁、第193頁),則被告及另案被告劉振昇所出具者為被告名義之存摺類存款憑條,並無有偽造桑綺美公司及告訴人王秀卿名義之存摺類存款憑條且持以行使之情形,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偽造如附表四所示存摺類存款憑條並持以行使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前揭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
2項、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第59條、第20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劉芳菁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附表一: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兌現日│面額│票號│付款人│偽造內容│備註│├──┼─────┼────┼────┼────┼─────┼─────┼─────────┼────────┤││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1│有限公司│87.01.30││20,000元│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86年11月││02│有限公司│87.02.12│87.02.12│21,600元│SB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12日,在雲林縣口│││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鄉友人住處填寫││││││││││發票日及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上││03│有限公司│87.05.12│87.05.12│21,600元│SB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4│有限公司│87.05.16│87.05.16│50,000元│SB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5│有限公司│87.07.06│87.07.06│50,000元│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86年11月││06│有限公司│87.08.12│87.08.12│21,600元│SB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12日,在雲林縣口│││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鄉友人住處填寫││││││││││發票日及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7│有限公司│87.09.25│88.03.09│20,000元│SB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8│有限公司│87.10.06││20,000元│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9│有限公司│87.10.07│87.10.07│60,0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有限公司│87.10.17│87.10.19│28,0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有限公司│87.11.09│87.11.11│50,0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86年11月││12│有限公司│87.11.12│88.04.30│300,000│SB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12日,在雲林縣口│││王秀卿│││元│││秀卿印章各1枚。│湖鄉友人住處填寫││││││││││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後,以此支票供││││││││││擔保向黃金燦借款││││││││││。│├──┼─────┼────┼────┼────┼─────┼─────┼─────────┼────────┤││桑綺美企業│││7,060元││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3│有限公司│87.11.12│87.11.13│(併辦意│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旨書誤載│││秀卿印章各1枚。│││││││為7,600││││││││││元)│││││├──┼─────┼────┼────┼────┼─────┼─────┼─────────┼────────┤││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4│有限公司│87.11.30│87.12.02│100,000│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元│││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5│有限公司│87.12.28│87.12.28│8,0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6│有限公司│87.12.30│87.12.30│50,0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7│有限公司│88.01.26│88.01.28│100,000│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元│││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8│有限公司│88.04.12│88.04.16│100,000│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元│││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9│有限公司│88.09.15│88.09.15│30,000元│SB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88年5月││20│有限公司│88.11.12│88.11.15│21,600元│SB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1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及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1│有限公司│88.12.04│88.12.04│200,000│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元│││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88年5月││22│有限公司│89.05.12│89.05.12│21,600元│SB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1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及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上││23│有限公司│89.11.12│89.11.13│21,600元│SB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4│有限公司│90.03.02│90.03.02│19,498元│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5│有限公司│90.05.02│90.05.02│25,0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88年5月││26│有限公司│90.05.12│90.05.14│150,000│SB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1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元│││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及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清償借款。│├──┼─────┼────┼────┼────┼─────┼─────┼─────────┼────────┤││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7│有限公司│90.06.11│90.06.11│16,000元│SB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90年5月││28│有限公司│90.11.12│90.11.12│21,600元│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0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9│有限公司│91.03.06│91.03.06│17,000元│SB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90年5月││30│有限公司│91.05.12│91.05.13│21,600元│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0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669,300││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1│有限公司│91.11.01│91.11.01│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桑綺美企業│││││同上│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90年5月││32│有限公司│91.11.12│91.11.12│21,6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0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華南商業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92年1月││33│有限公司│92.2.16.│92.2.18.│45,000元│DC0000000│行瑞祥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16日,在臺北縣新│││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 莊市 (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某││││││││││處,填載金額及發││││││││││票日等事項後交付││││││││││張萬水以清償債務││││││││││。│├──┼─────┼────┼────┼────┼─────┼─────┼─────────┼────────┤││桑綺美企業│││││臺灣土地銀│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90年5月││34│有限公司│92.5.12.│92.5.12.│21,600元│CT0000000│行信義分行│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0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支付利息。│├──┼─────┼────┼────┼────┼─────┼─────┼─────────┼────────┤││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劉振昇於90年5月││35│有限公司│92.11.12│92.11.12│150,000│CT0000000│同上│公司支票印鑑章、王│20日,在彰化縣溪│││王秀卿│││元│││秀卿印章各1枚。│湖鎮黃金燦住處填││││││││││寫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後,交付黃金││││││││││燦以清償借款。│└──┴─────┴────┴────┴────┴─────┴─────┴─────────┴────────┘附表二:存摺類取款、存款憑條影本┌──┬──┬────┬─────────┬───┬────┬─────────┬──────────┐│編號│類別│日期│帳號│戶名│金額│偽造內容│備註│├──┼──┼────┼─────────┼───┼────┼─────────┼──────────┤││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1││87.03.30│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2││87.04.17│000-000-00000-0│企業有│2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3││87.11.30│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4││88.04.30│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5││88.08.18│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6││88.11.05│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7││88.11.0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8││88.11.20│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09││88.11.22│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88.11.29│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89.06.03│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2││89.06.27│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3││89.07.19│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4││89.07.31│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5││89.08.14│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6││89.08.21│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7││89.08.30│000-000-00000-0│企業有│2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8││89.08.30│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9││89.11.29│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0││89.12.04│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1││89.12.13│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2││89.12.20│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3││89.12.2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4││90.01.02│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5││90.01.08│000-000-00000-0│企業有│8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6││90.02.01│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7││90.02.08│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8││90.02.1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29││90.02.26│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0││90.03.12│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1││90.03.15│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2││90.03.21│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3││90.03.29│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4││90.04.03│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5││90.04.06│000-000-00000-0│企業有│25,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6││90.04.1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7││90.04.20│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8││90.04.2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39││90.05.03│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0││90.05.14│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1││90.05.14│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2││90.05.28│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3││90.06.01│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4││90.06.05│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5││90.06.11│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6││90.06.29│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7││90.07.04│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8││90.07.09│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49││90.07.1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0││90.07.25│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1││90.08.01│000-000-00000-0│企業有│36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2││90.08.01│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3││90.08.0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4││90.08.17│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5││90.09.04│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100,000│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6││90.09.24│000-000-00000-0│企業有│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7││90.10.02│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8││90.10.09│000-000-00000-0│企業有│7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59││90.10.17│000-000-00000-0│企業有│7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0││90.10.25│000-000-00000-0│企業有│9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1││90.11.02│000-000-00000-0│企業有│4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2││90.11.06│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3││90.11.13│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4││90.11.19│000-000-00000-0│企業有│4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5││90.11.23│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6││90.11.30│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7││90.12.05│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8││90.12.10│000-000-00000-0│企業有│2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69││90.12.13│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70││90.12.17│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71││90.12.19│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72││90.12.24│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73││90.12.28│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 王雪惠所 ││74││91.01.02│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75││91.01.08│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76││91.01.15│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77││91.01.21│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78││91.01.23│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79││91.02.05│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80││91.02.07│000-000-00000-0│企業有│6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1││91.02.22│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存入王雪惠所申辦││82││91.03.01│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帳號│││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3││91.03.05│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4││91.03.11│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5││91.03.18│000-000-00000-0│企業有│13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6││91.03.21│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7││91.03.28│000-000-00000-0│企業有│12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8││91.04.02│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89││91.04.09│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0││91.04.12│000-000-00000-0│企業有│11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存入王雪惠所申辦││91││91.04.23│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帳號│││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2││91.05.02│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3││91.05.10│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4││91.05.16│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95││91.05.21│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6││91.05.24│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7││91.05.29│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8││91.06.03│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99││91.06.10│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0││91.06.13│000-000-00000-0│企業有│2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1││91.06.18│000-000-00000-0│企業有│2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2││91.06.24│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3││91.06.28│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104││91.07.05│000-000-00000-0│企業有│12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5││91.07.15│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6││91.08.01│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7││91.08.05│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60,000│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8││91.08.09│000-000-00000-0│企業有│(併案意│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旨誤載為│秀卿印章各1枚。││││││││不詳)│││├──┼──┼────┼─────────┼───┼────┼─────────┼──────────┤││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09││91.08.12│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0││91.08.19│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1││91.08.23│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2││91.08.27│000-000-00000-0│企業有│15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3││91.08.30│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4││91.09.10│000-000-00000-0│企業有│9,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5││91.09.24│000-000-00000-0│企業有│7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6││91.09.27│000-000-00000-0│企業有│4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7││91.10.02│000-000-00000-0│企業有│4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8││91.10.15│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19││91.10.16│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20││91.10.21│000-000-00000-0│企業有│3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21││91.10.25│000-000-00000-0│企業有│5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22││91.11.06│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23││91.11.11│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同日全數存入王雪惠所││124││91.11.15│000-000-00000-0│企業有│100,000│公司存摺印鑑章、王│申辦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取款│││限公司│元│秀卿印章各1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25││91.11.22│000-000-00000-0│企業有│7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桑綺美││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126││91.11.25│000-000-00000-0│企業有│70,000元│公司存摺印鑑章、王││││取款│││限公司││秀卿印章各1枚。││├──┼──┼────┼─────────┼───┼────┼─────────┼──────────┤│127│存摺│89.2.23│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28│存摺│89.2.29│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29│存摺│89.2.29│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30│存摺│89.3.3│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31│存摺│89.3.8│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32│存摺│89.3.10│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一枚││││││000000000000│││││││提款│││││││├──┼──┼────┼─────────┼───┼────┼─────────┼──────────┤│133│存摺│89.3.22│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100,000│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元│││││提款│││││││├──┼──┼────┼─────────┼───┼────┼─────────┼──────────┤│134│存摺│89.4.1│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35│存摺│89.4.8│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36│存摺│89.4.20│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50,000元│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提款│││││││├──┼──┼────┼─────────┼───┼────┼─────────┼──────────┤│137│存摺│89.4.29│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100,000│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元│││││提款│││││││├──┼──┼────┼─────────┼───┼────┼─────────┼──────────┤│138│存摺│89.5.10│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100,000│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元│││││提款│││││││├──┼──┼────┼─────────┼───┼────┼─────────┼──────────┤│139│存摺│89.5.19│台北銀行民生分行│王秀卿│100,000│盜蓋王秀卿印章1枚││││││000000000000││元│││││提款│││││││└──┴──┴────┴─────────┴───┴────┴─────────┴──────────┘附表三: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兌現日│面額│票號│偽造內容│備註│├──┼─────┼────┼────┼────┼─────┼─────────┼────┤││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1│有限公司│87.07.06││4,035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1│├──┼─────┼────┼────┼────┼─────┼─────────┼────┤││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2│有限公司│87.09.02││22,464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2│├──┼─────┼────┼────┼────┼─────┼─────────┼────┤││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3│有限公司│88.01.05││7,969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3│├──┼─────┼────┼────┼────┼─────┼─────────┼────┤││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4│有限公司│88.01.14││3,883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4│├──┼─────┼────┼────┼────┼─────┼─────────┼────┤││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5│有限公司│88.01.28││735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5│├──┼─────┼────┼────┼────┼─────┼─────────┼────┤││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6│有限公司│88.03.09││20,000元│SB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6│├──┼─────┼────┼────┼────┼─────┼─────────┼────┤││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7│有限公司│88.05.03││82,898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7│├──┼─────┼────┼────┼────┼─────┼─────────┼────┤││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8│有限公司│89.07.19││10,500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8│├──┼─────┼────┼────┼────┼─────┼─────────┼────┤││桑綺美企業│││││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09│有限公司│89.07.19││46,856元│CT0000000│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二編號9│├──┼─────┼────┼────┼────┼─────┼─────────┼────┤│10│桑綺美企業││││CT0000000│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有限公司│││││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一編號2│├──┼─────┼────┼────┼────┼─────┼─────────┼────┤│11│桑綺美企業││││CT0000000│盜蓋桑綺美企業有限│原併辦意│││有限公司│││││公司支票印鑑章、王│旨書附表│││王秀卿│││││秀卿印章各1枚。│一編號3│└──┴─────┴────┴────┴────┴─────┴─────────┴────┘附表四:
┌──┬──┬────┬─────────┬───┬────┬─────────┬──────────┐│編號│類別│日期│帳號│戶名│金額│偽造內容│備註│├──┼──┼────┼─────────┼───┼────┼─────────┼──────────┤│01│存摺│91.01.02│土地銀行信義分行│王雪惠│100,000││將91.01.02盜領之款項│││││000-000-00000-0││元││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1.08盜領之款項││02││91.01.08│000-000-00000-0│王雪惠│50,000元││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1.15盜領之款項││03││91.01.15│000-000-00000-0│王雪惠│50,000元││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1.21盜領之款項││04││91.01.21│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2.05盜領之款項││05││91.02.05│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2.22盜領之款項││06││91.02.22│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3.01盜領之款項││07││91.03.01│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3.05盜領之款項││08││91.03.05│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3.11盜領之款項││09││91.03.11│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3.18盜領之款項││10││91.03.18│000-000-00000-0│王雪惠│13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3.21盜領之款項││11││91.03.21│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3.28盜領之款項││12││91.03.28│000-000-00000-0│王雪惠│12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4.02盜領之款項││13││91.04.02│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4.09盜領之款項││14││91.04.09│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4.12盜領之款項││15││91.04.12│000-000-00000-0│王雪惠│11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4.23盜領之款項││16││91.04.23│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5.02盜領之款項││17││91.05.02│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5.10盜領之款項││18││91.05.10│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5.16盜領之款項││19││91.05.16│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5.24盜領之款項││20││91.05.24│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5.29盜領之款項││21││91.05.29│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6.03盜領之款項││22││91.06.03│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6.10盜領之款項││23││91.06.10│000-000-00000-0│王雪惠│15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07.05盜領之款項││24││91.07.05│000-000-00000-0│王雪惠│12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存摺││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將91.11.15盜領之款項││25││91.11.15│000-000-00000-0│王雪惠│100,000││直接存入王雪惠之帳戶│││存款││││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