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懿璇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56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蔡宗霖就反訴部分並為訴之減縮,經本院於102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李懿璇主張:1被上訴人蔡宗霖擁有大學學歷,且為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長(詳原審卷原證三),並擔任電視電台文雄俱樂部名主持人、中華星相易理堪輿師協會副理事長、中華民國廣播協會理事、新聞記者協會秘書長(詳原審卷原證四)等職務,月入新台幣(下同)4、50萬元(見原審10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審僅判命被上訴人蔡宗霖賠償3萬元實屬過低,尚不足以支付原審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費用(5萬元)。
2被上訴人蔡宗霖分別於101年7月17日、7月18日及同年8月
12日、8月13日,傳送具性騷擾字眼之簡訊內容予上訴人李懿璇,其內容略謂:「妳喜歡吃魚翅大餐嗎吃雞巴好嗎妳愛錢過來給妳呀」、「人家妓女都幹完才付錢而妳還沒幹就要付二百萬元妳是詐騙集團嗎妳過來拿吧」、「妳想吃魚翅大餐吃妳的雞巴好嗎妳愛錢過來幹妳才給錢妳是 流鶯 不嫌棄」、「我看妳妓女比妓女還妓女人家妓女幹ㄧ次ㄧ千元而幹完才付而妳還沒幹完就要付二百萬元我看妳是詐騙集團妳長這麼醜又老又黑幹ㄧ次只有五百元又送二包香菸的行情而以(已)」等語(參原審卷原證八及原證九),被上訴人蔡宗霖經上訴人李懿璇回傳簡訊要求其停止性騷擾之行為,被上訴人蔡宗霖仍不聽勸告,持續以上開簡訊字眼貶損上訴人李懿璇之人格,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以播送文字之方式,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上訴人李懿璇之人格尊嚴,依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原審僅核定慰撫金3萬元,自與比例原則有違,難認符合社會相當性。
3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蔡宗霖之上訴,其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蔡宗霖主張:1原審何以判決被上訴人蔡宗霖須賠償上訴人3萬元?判決前後矛盾,極度偏頗上訴人,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2上訴人李懿璇對被上訴人蔡宗霖按摩性騷擾,有看護 肖惠敏
可為證。上訴人李懿璇三更半夜裝鬼聲嚇人,傳簡訊侮辱被上訴人人格,兩天打了31通電話騷擾及恐嚇被上訴人,還傳簡訊勒索兩百萬元,否則要叫黑道和律師來找被上訴人麻煩,此都有簡訊照片為證。上訴人利用假名字「 李惠縈 」假裝徵婚而乘機騙吃騙喝約五、六千元,其在偵查庭亦承認被上訴人花兩千元請上訴人吃小吃,為何其不須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害?原判決未審酌,已違背法令。
3原審兩次命被上訴人蔡宗霖提出證人,證人已到庭,上訴人
李懿璇之律師作賊心虛不訊問證人,原審亦未訊問證人以明待證事實,有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
4如果被上訴人蔡宗霖有對不起上訴人李懿璇,為何上訴人要
告被上訴人民事,卻不告刑事?民事庭是獨立審判,不能以被上訴人告上訴人的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被上訴人犯罪的證據。被上訴人在法庭上從未承認有對上訴人性騷擾,上訴人之律師卻拿該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主張被上訴人已承認對上訴人性騷擾。
5被上訴人蔡宗霖患有白內障,真心想找個老伴,徵婚啟事已
註明「須真心誠懇、善良,限未婚或喪偶,身高160公分以上,未上班者,如無誠意,請勿試」。上訴人李懿璇明知其不符條件,卻故意打電話給被上訴人,載被上訴人去八里左岸及淡水消費,強拉被上訴人付帳。上訴人又坐車到被上訴人家兩次,藉口說看被上訴人疲勞,叫被上訴人躺在沙發上要替被上訴人按摩,實際上是對被上訴人性騷擾,上訴人按摩約八分鐘,被上訴人覺得不舒服而叫上訴人停止,上訴人卻跟被上訴人勒索五千元,被上訴人拒絕後,上訴人即惱羞成怒,在兩天內,三更半夜兩點多共打騷擾電話11通,傳送侮辱人格及恐嚇簡訊共21則,被上訴人不堪其擾。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利用假徵婚騙取財物,才發簡訊指責,所傳簡訊內容與性無關,一般人看了也不覺得是性騷擾,僅是指責上訴人不應該騙取財物,純屬感情糾紛,非惡意重大。況且兩天後,上訴人又說如果有什麼事,現在可以打給他,證明上訴人沒有因此心生畏懼,且雙方已互為道歉,為何上訴人還要用司法公權力來敲詐三十萬元,顯然是有計畫的陰謀。
6上訴人去年7月份的帳單共八張,其只提供第一張跟第八張
,被上訴人要求原審調閱第二張至第七張帳單,原審從未調閱,已違背法令。就第八張帳單來看,上訴人短短兩天內,在半夜兩點多共打32通電話裝鬼聲嚇被上訴人,使被上訴人夜夜惡夢,原審也向上訴人說「你打的比人家多」,為何原審還要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決?上訴人之律師硬說該帳單明細表不是上訴人的,原審回應會作斟酌,最後為何還判被上訴人須賠償上訴人,顯然已違背公平正義。
7原審命兩造在20天內提出攻擊防禦意旨狀,上訴人之律師從
去年8月提告至今年4月最後一次辯論,未提出答辯狀亦未出庭,故意延至辯論終結當天才提出答辯狀,使被上訴人無法反駁上訴人之答辯狀,上訴人已違訴訟程序。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上訴人之律師未出庭也沒請假,原審卻不讓被上訴人辯論,僅說:下次律師再未出庭,我就把他駁回等語。第二次辯論要終結時,上訴人故意更換律師,該律師以要寫答辯狀為由,要求延期辯論,一件很單純的案件,竟開了六次庭,對被上訴人是一種精神虐待,被上訴人無緣無故被騙吃騙喝五、六千元,還被侮辱及恐嚇威脅,身體亦受騷擾,半夜又被電話裝鬼聲嚇醒,卻還要賠償上訴人,原審判決顯不公平。
8被上訴人因手機購買不久後壞掉,經遠傳電信更換新手機,
中和興南路分店店長 劉家妘 稱可將上訴人所傳簡訊傳送到新手機並翻拍成相片,此可傳訊劉家妘店長作證,原審說要向遠傳電信調閱原手機傳送內容,亦未調閱,已違背法令。
9上訴人所提「我看妳妓女比妓女還妓女人家妓女幹ㄧ次ㄧ千
元而幹完才付而妳還沒幹完就要付二百萬元我看妳是詐騙集團妳長這麼醜又老又黑幹ㄧ次只有五百元又送二包香菸的行情而以(已)」之簡訊,係被上訴人要傳給另外一個騙被上訴人錢的 連秀蘭 ,因被上訴人患有白內障,看錯通訊錄導致傳錯,被上訴人在簡訊內稱對方皮膚黑黑長這麼醜,與上訴人長相亦不吻合,上訴人皮膚是白的,連女皮膚是黑的,所以被上訴人傳該封簡訊非針對上訴人,而係傳錯,被上訴人已跟上訴人及連女道歉,請求傳喚連女作證。
10被上訴人以前每月賺取5、60萬元,惟100年度之申報所得僅
1280元而已,上訴人拿被上訴人以前的名片,說被上訴人當過理事長、秘書長、董事長、常務理事、民意代表、電視電台主持人,都是過去的事。現在被上訴人是退休老人,貧病交迫,每月只靠殘障津貼6000元補助。至於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在處於半停業狀態,每兩個月報3萬多元營業人銷售額是假的,公司沒有收入。
11上訴人另有騙取訴外人 劉志康 、吳老闆金錢,請求傳訊此二人。
12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就李懿璇之上訴,其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上訴人蔡宗霖主張:被上訴人李懿璇於101年7月中旬三更半夜,故意打32通電話裝鬼聲一分鐘嚇上訴人,使上訴人夜夜惡夢,造成精神上損害,請求賠償15萬元,雖原審所調閱通聯記錄未顯示被上訴人李懿璇之來電電話,惟可調查上開電話發話基地台之位置是否在三重地區(被上訴人李懿璇住家),即可證明上開電話係由被上訴人李懿璇所打等語。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提起上訴,並減縮請求,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李懿璇應給付上訴人蔡宗霖15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李懿璇則以:否認被上訴人李懿璇於三更半夜打電話裝鬼聲給上訴人蔡宗霖,原審已調查過,並無被上訴人李懿璇打電話給上訴人蔡宗霖之通聯記錄,被上訴人李懿璇僅有傳簡訊二通給上訴人蔡宗霖,請其停止發送性騷擾之簡訊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參、關於本訴部分,原審判決李懿璇部分勝訴,命蔡宗霖應給付李懿璇3萬元及自10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李懿璇就其敗訴部分上訴,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李懿璇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蔡宗霖應再給付李懿璇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蔡宗霖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蔡宗霖就其敗訴部分亦聲明不服,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蔡宗霖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駁回李懿璇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李懿璇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關於反訴部分,原審為蔡宗霖全部敗訴之判決。蔡宗霖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減縮請求,其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李懿璇應給付蔡宗霖15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李懿璇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經查:1本訴部分:
上訴人李懿璇主張:被上訴人蔡宗霖分別於101年7月17日、7月18日及同年8月12日、8月13日,傳送具性騷擾字眼之簡訊內容予上訴人李懿璇,其內容略謂:「妳喜歡吃魚翅大餐嗎吃雞巴好嗎妳愛錢過來給妳呀」(第一通)、「人家妓女都幹完才付錢而妳還沒幹就要付二百萬元妳是詐騙集團嗎妳過來拿吧」(第二通)、「妳想吃魚翅大餐吃妳的雞巴好嗎妳愛錢過來幹妳才給錢妳是流鶯不嫌棄」(第三通)、「我看妳妓女比妓女還妓女人家妓女幹ㄧ次ㄧ千元而幹完才付而妳還沒幹完就要付二百萬元我看妳是詐騙集團妳長這麼醜又老又黑幹ㄧ次只有五百元又送二包香菸的行情而以(已)」(第四通)等情,被上訴人蔡宗霖並不否認其有傳送上開簡訊予上訴人李懿璇,惟辯稱: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利用假徵婚騙取財物,才發簡訊指責,所傳簡訊內容與性無關,一般人看了也不覺得是性騷擾,僅是指責上訴人不應該騙取財物,純屬感情糾紛,非惡意重大。第四個簡訊係被上訴人要傳給另外一個騙被上訴人錢的連秀蘭,因被上訴人患有白內障,看錯通訊錄導致傳錯,被上訴人在簡訊內稱對方皮膚黑黑長這麼醜,與上訴人長相亦不吻合,上訴人皮膚是白的,連女皮膚是黑的,所以被上訴人傳該封簡訊非針對上訴人,而係傳錯,被上訴人已跟上訴人及連女道歉,請求傳喚連女作證等語。經查,被上訴人蔡宗霖以「雞巴」「妓女」「幹」「流鶯」「妳長這麼醜又老又黑幹ㄧ次只有五百元又送二包香菸的行情而已」等性別歧視、侮辱之字眼傳送予上訴人李懿璇,損害上訴人李懿璇之人格尊嚴,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上訴人李懿璇依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蔡宗霖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被上訴人蔡宗霖辯稱第四通簡訊係屬誤傳,惟查被上訴人蔡宗霖既承認第二通簡訊係其所寄發,依第二通簡訊內容係稱上訴人李懿璇向其勒索200萬元,而第四通簡訊內容亦提到勒索200萬元,顯然係對同一人即上訴人李懿璇所發,被上訴人蔡宗霖辯稱第四通簡訊係誤傳,不足採信。按慰撫金之酌定,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被上訴人蔡宗霖係以簡訊方式傳送到上訴人李懿璇之行動電話,可以看見該簡訊內容僅有上訴人李懿璇,除非上訴人李懿璇又將簡訊內容告知他人,否則他人不會輕易得知,故上訴人李懿璇所受人格侮辱嚴重程度並非重大,爰審酌上訴人李懿璇高中畢業,從事美容業,每月薪資約3、4萬元,財產總額0000000元(見原審第95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上訴人蔡宗霖大學畢業、目前擔任公司負責人,100年度財產總額0000000元(見原審第98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上訴人李懿璇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李懿璇請求慰撫金之金額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過高。
2反訴部分:
上訴人蔡宗霖主張:被上訴人李懿璇於101年7月中旬三更半夜,故意打32通電話裝鬼聲嚇上訴人,使上訴人夜夜惡夢,造成精神上損害,請求賠償15萬元等情,經查,上訴人蔡宗霖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號,被上訴人李懿璇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號,經原審調閱上訴人蔡宗霖000000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份電話通聯記錄,查無被上訴人李懿璇以上開電話打來之電話記錄,又上訴人蔡宗霖於本院請求命被上訴人李懿璇提出0000000000之通聯記錄,亦僅查出寄發簡訊記錄,每次時間只有一秒鐘,並非通話記錄,即與上訴人蔡宗霖所稱「電話拿起來,對方裝鬼聲有一分鐘」之情形不同,自不足以證明上訴人蔡宗霖此部分之主張為事實。上訴人蔡宗霖請求被上訴人李懿璇賠償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顯屬無據。
伍、綜上所述,本訴部分,李懿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請求蔡宗霖給付三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部分,蔡宗霖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請求李懿璇給付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關於本訴部分,原審判命被上訴人蔡宗霖給付三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無違誤,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關於反訴部分,原審為蔡宗霖敗訴之判決,自屬正當。蔡宗霖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蔡宗霖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請求傳訊證人及調查基地台位置,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訴部分,兩造之上訴均無理由,反訴部分,蔡宗霖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