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2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相符,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2月15日裁定羈押執行中,且因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本院合議庭於97年4月28日裁定自97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聲請人以其已悔悟,並已坦承全部案情,其非詐騙集團之成員,僅係遭利用之工具,而無再犯之虞,且為籌錢賠償被害人,必須親自向親友調借。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押。茲因被告是在第2次向被害人取款時被逮捕,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尚未確定在案,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押之理由,並不能消滅羈押之原因,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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