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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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299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張碧鑾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提出部分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張楚 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鎮光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 屏簡 字第 299 號裁定(113.06.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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