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原告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被告 李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而本件票據之付款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亦有票據影本1件在卷足佐,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適當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怡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