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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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鄧亦耆 被告 謝弦錩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