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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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榮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3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