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八號、第四八八七號、毒偵緝字第四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六之物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物沒收銷燬之,編號四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四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三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八九0號、毒偵字第一0八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甲○○於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九月中旬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早上,連續在其台中縣○○鄉○○村○○路○○○巷○號住處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之方式,約二、三日一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九月中旬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午止,連續其前揭住處等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下以火烤吸其煙氣之方式,約二、三日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再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八四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前揭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自白不諱。經查,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為警查獲時,其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均呈陽性反應,此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第0一0六九二號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九號卷可稽,再被告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為警查獲時,其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此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第0一一九二一號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八號卷可稽,而其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為警查獲時,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此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第0一二六八五號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八七號卷可稽。並有先後查獲之附表編號一、六之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及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年十月九日,九十中所正總字第三二八六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各均時間緊密,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二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因煙毒罪判刑之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六所示海洛因一包係第一級毒品,編號二、三所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編號四所示玻璃吸食器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附表:
┌──┬─────┬──────┬─────────┐│編號│扣案時間│扣案地點│扣案物品│├──┼─────┼──────┼─────────┤│一│八十九年九│台中縣龍井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月二十日十│龍東村舊車路│重零點貳肆公克(包│││五時許│一之一一二號│裝重零點貳伍公克)││││地下停車場,│。││││甲○○駕駛之│││││車牌號碼00│││││-九五六○號│││││自用小客車中││├──┼─────┼──────┼─────────┤│二│同編號一│同編號一│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拾捌點壹公克。│├──┼─────┼──────┼─────────┤│三│八十九年十│台中縣龍井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月八日二│遠東街一六一│毛重貳點捌公克。│││十一時三十│號前,甲○○││││分許│手提包中││├──┼─────┼──────┼─────────┤│四│同編號三│同編號三│玻璃吸食器壹支。│├──┼─────┼──────┼─────────┤│五│九十年五月│台中市西屯區│無。│││十五日十四│河南路二段四││││時三十分許│六六號││├──┼─────┼──────┼─────────┤│六│九十年九月│台中縣龍井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二十七日二│龍泉村龍新路│重壹點叁叁公克(包│││十一時許│一四一巷八號│裝重零點叁伍公克)│││││,純度佰分之貳貳點│││││肆叁,純質淨重零點│││││叁零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