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千元,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三千二百元,並已於九十年八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