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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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282號
原告 劉于甄
訴訟代理人 蔡名揚
被告 雷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支付命令卷第13頁的協議書係經兩造簽立。
㈡、支付命令卷第23-37頁對話紀錄中的 雷小慧 係被告,此為兩造之對話紀錄。
二、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業具其提出協議書、對話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故本件原告的主張,應予准許。至被告雖抗辯本件協議書未經公證人蓋章簽名、也未經被告本人蓋章等語,然被告已經自陳本件協議書係其所簽立,且本件協議書所約定的事項並非法定要求要本人蓋章、公證之事項,則本件協議在兩造達成合意而簽立時就已經成立,被告所辯,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