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44號
上訴人 孫治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良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