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成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成
被上訴人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於112年6月13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同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依此,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112年6月16日計算其上訴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及6日在途期間內為之至112年7月12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12年7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此有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本件上訴顯有逾期之不合法之情形,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予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