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成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成

被上訴人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25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於112年6月13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同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依此,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112年6月16日計算其上訴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及6日在途期間內為之至112年7月12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12年7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此有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本件上訴顯有逾期之不合法之情形,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予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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