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黃清弁

被上訴人 鄭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8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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