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黃清弁
被上訴人 鄭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8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