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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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5號
上訴人 王巧英
被上訴人 吳恩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34,400元×10.5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